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财保121号
申请人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晶。
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泽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博。
申请人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