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诚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诚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23民初11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诚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诚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升于2020年1月3日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诚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运费64155元”变更为“要求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志诚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运费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701.94元,退还***676.9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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