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1117号
原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龙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龙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计3601元,由原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