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02民再1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现住白城市。
原审被告:谭德和,现住白城市。
原审被告: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审原告许静波诉原审被告**和、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8年3月5日原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按原审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6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有
人民陪审员张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