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802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陶家利,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与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