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03民初1180号 原告: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船营区。 原告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联电力公司)与被告**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联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电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联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我公司尚欠剩余工程款1282928元整,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了220KV线路组塔架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性质为迁改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原告承包施工范围包括图纸中标明的所有铁塔以上线路安装工程(不含材料)。包括旧线路拆旧,新线路铁塔组立,金具绝缘子的组合安装,电缆通信线路导线架设,地面以上接地装置制作安装,相序标志牌安装,防鸟刺安装工程质量自检涉及线路跨越高速、公路、铁路、通讯、10KV线路等所做的防护措施等。具体承包塔号见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一条五款明细。原,被告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6280000元,工程计划开工期为2018年6月25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竣工,工期30天,现原告已于2018年7月份底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使用。原告工程完成后,被告于2018年7月份开工时就陆续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897072元。2021年1月19日经我公司与被告双方对账核实,被告还尚欠原告工程款1382928元。第二被告个人并承担此欠款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经我公司向被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于2021年9月21日又给付了原告10万元,剩余1282928元工程款二被告至今一直未给付原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因第二被告自愿在2021年1月19日欠条中签字自愿共同承担给付原告欠剩余的工程款,所以应由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尚欠剩余的工程款1282928元整,第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予公正的判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华电电力公司、***辩称,对欠款都认可,欠款属实,是我公司和我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5日,华电电力公司(甲方)与吉联电力公司(乙方)签订《220KV线路组塔架线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电网2016年第五批线路迁改工程中吉荒高速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工程地点在**市吉荒高速**到**段,路径概况为吉荒高速公路沿线线路迁改工程,新建单双回线路,拆除原有个别线路,跨越线路10KV线路、低压线路、通信线,跨越公路、高速路及铁路。工程性质为迁改工程。承包范围为包括图纸中标明的所有铁塔以上线路安装工程(不含材料)。包括旧线路撤旧、新线路铁塔组立、金具绝缘子的组合安装、电缆通信线路导线架设、地面以上接地装置制作安装、相序标志标牌安装、防鸟刺安装及工程质量自检及涉及线路跨越高速、公路、铁路、通讯、10KV线路等所做的防护措施等。合同价款中约定乙方安装工程承包价为除吉东甲乙线13基以外的72基组塔、放线、撤旧、停电过渡平均每基组塔架线包死:65000元,72基工程款4680000元。吉东甲乙线双回复导线的13基组塔、放线、撤旧、停电过渡按总价包死为1600000元,整段工程共计1600000元。合同工期中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质量保证中约定工程项目从竣工投运之日起质量保修期为一年。验收中载明乙方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由华电电力公司管理人员及监理部门、业主单位最终验收通过即可,对于验收中双方约定华电电力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在整改期限内无条件消缺。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中载明在施工停电前付工程款35%,在停电完工后付工程款35%,送电验收合格后,在两个月内再付已完工程款的25%,其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送电正常后期满一年。违约条款中载明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及损失大小追究违约方责任。双方**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吉联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全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2021年1月19日,华电电力公司(甲方)为吉联电力公司(乙方)出具欠条载明,工程名称:电网2016年第五批线路迁改工程中吉荒高速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工程内容:停电、过渡、组塔、放线85基,工程款6280000元。同时载明此工程在2018年8月20日已全部完工。在2021年1月19日经双方对账、核实后,现甲方欠乙方工程款1382928元。并经华电电力公司**确认,经手人处有华电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签字,欠款人处有华电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庭审中,吉联电力公司自认华电电力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以现金存款形式偿还工程款100000元,现华电电力公司所欠吉联电力公司工程款1282928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吉联电力公司提供的《220KV线路组塔架线工程施工合同书》、欠条、银行流水明细及三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吉联电力公司提供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吉荒高速公路龙潭区境内段公路线路增加经由区域的通告》未提供该通告的具体内容且该份证据为打印件,本院对于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华电电力公司与吉联电力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220KV线路组塔架线工程施工合同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吉联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现华电电力公司拖欠吉联电力公司工程款1282928元至今未付,吉联电力公司主张华电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82928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华电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认其在欠条中签字的行为为对公司拖欠的该笔工程款进行担保,现吉联电力公司主张***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82928元; 二、被告***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3元,由被告**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