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8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四平市人,职员,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24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15)朝民(商)初字第2441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提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证券、房屋、车辆。被执行人申报有存款507.10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报有存款507.10元,虽然数额较少,但是应积极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