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民终1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任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未对***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炳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