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8.00元,减半收取4494.00元,由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6.00元,减半收取8988.00元,由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昕
代理审判员何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龚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