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882民初281号
原告: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4-15-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水利公司)诉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农装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源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现代农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源水利公司诉称,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合作损失费146400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原告和被告在吉林省节水增粮行动中的大安市等五市县2013年度投标项目中达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原被告共同实施投标,使用原告资质和人员,由被告组织投标公关,中标后,由原告负责中标项目的签约、验收结算和水源井施工,由被告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滴灌塑料管的提供、安装及施工资金投入,为增加中标率。被告要求原告同时使用的“三套资质人员”进行投标,由于人员全部被占用,被告不允许原告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被告承诺若不中标,按每套人员80万元赔付原告损失,为保证约定履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936000元,由于被告公关不利,没有中标,按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三套人员投标损失240万元,被告只给付保证金936000元,剩余14640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合作费用146400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
现代农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双方纠纷已经经过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2、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3、双方从来没有约定过不中标被告向原告赔偿8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2013年9月6日,天源水利公司将《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通过谭明发给现代农装公司***,该协议约定:由甲方(天源水利公司)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签约、验收结算和施工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由乙方(现代农装公司)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材料设备保障和施工资金投入,具体内容:一、工程概况:吉林省节水增粮行动大安市2013年项目(第三标段);工程地点:大安市丰收镇、月亮泡镇、乐胜乡、联合乡、东方红农场。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二、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三、计划工期:33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25日,计划完工日期:2014年8月30日。四、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利益分配及结算方式,…。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以满足项目招投标资格为基础,作为项目直接参与主体与业主签订中标合同,甲方提取双方约定的合理管理费,并将中标后的项目无条件交付给乙方实施。…。(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l、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市场开拓,并自行承担相关活动经费。无条件为甲方提供项目信息,力促项目中标。由于乙方原因未能中标的,按招标文件中的控制价格的4%付给甲方管理费。乙方在2013午12月31日前未能使用甲方的三套人员的、乙方按每套人员80万元赔偿给甲方。2、…。乙方负责购买标书和垫付投标保证金,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投标的各项工作,共同参与投标文件的材料组织、编写、审核、装订及投标工作。3、项目中标后,乙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材料设备保障和施工资金投入。按照中标合同要求,科学组织施工和管理人员、物资材料、机械设备等,并负责施工过程中与业主和监理的沟通协调,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4、乙方负责该项目工程所需材料的生产与采购,保证产品质量…
二、2013年9月9日、2013年9月24日现代农装公司分别向天源水利公司汇款746000.00元、190000.00元。2013年9月25日天源水利公司向招标公司交保证金10万元、2013年10月8日向招标公司交保证金10万元。
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4413号民事判决,判决天源水利公司退还现代农装公司保证金九十三万六千元。
四、2017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申706号民事裁定,驳回天源水利公司再审申请。
五、2018年3月6日,现代农装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六、***与**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是重复起诉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4413号民事判决,案由是合同纠纷,解决的纠纷是现代农装公司交付给天源水利公司的保证金返还问题,与本案天源水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重复起诉。二、天源水利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双方之间在投标的工程没有中标后,到2017年**还在与***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且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4413号民事判决后,天源水利公司一直申诉,2017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裁决,驳回再审申请,因此天源水利公司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三、天源水利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天源水利公司向现代农装公司发出的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约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现代农装时生效,在诉讼过程中,现代农装公司承认收到该《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所以作为要约的《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已经生效。被告没有对作为要约的《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提出修改和变更,且先后两次向原告支付款项作为保证金,现代农装公司用其汇款行为表示对天源水利公司《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的认可,天源水利公司也依照协议约定向招标公司交付投标保证金,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该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该《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认可的,并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是合法有效的,现代农装公司提出虽收到该《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但没有盖章不生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四、现代农装公司是否应给付天源水利公司赔偿款问题。现代农装公司在收到《工程施工出资合作协议书》后向天源水利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天源水利公司也按照该协议书约定向招投标公司预交了投标保证金,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没有中标不是天源水利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现代农装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赔偿天源水利公司三套有资质人员的赔偿金,按每套人员80万元标准赔偿,因现代农装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93.6万元,已经由生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4413号民事判决天源水利公司退还给现代农装公司,天源水利公司主张在赔偿款中抵扣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给付的赔偿金应为(80万元×3)240万元。五、关于逾期给付利息问题,按照合作协议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未能使用天源水利公司三套人员,现代农装公司按照每套人员80万元赔偿,按约定赔偿的时间节点应是2013年12月31日,因此逾期给付利息的起算点应是2014年1月1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大安天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0.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