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383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①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②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③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房屋。④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⑤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同时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8月1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