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221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彩霞,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赵忠学,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彩霞所有的房屋房籍。同时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2019年5月2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彩霞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彩霞所有的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