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1533号
原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利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3.00元,由原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