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振华汽车涂装有限公司、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2759号
原告:长春市振华汽车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育民路3889号。
法定代表人:施雨竹。
被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大厦B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利新。
原告长春市振华汽车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鸿翮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市振华汽车涂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振华汽车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振华汽车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