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82民催1号
申请人: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辽市。
法定代表人:李朝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宽,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人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丢失的出票人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持票人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汇票号码1050004420062604、汇票金额1900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5月10日的中国建设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双辽市集成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得泳
审判员 魏士萍
审判员 姜世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姜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