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通化星科热力有限公司与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星科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昊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博雯,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化星科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款672791.29元及案件受理费5264元,合计678055.2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并缴纳执行费918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