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03民初201号
原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四浑公路999-999/551。
法定代表人:艾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成烈,系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委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
法定代表人:尹利杰,该村村书记。
第三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经济开发区开环路2号服务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单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军,系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委会、第三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3.00元,减半收取计1431.50元,由原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军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 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