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方圆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化方圆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502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化方圆木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457,7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502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