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鸿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鸿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2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鸿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鸿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34元(含执行费202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