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财保17号
申请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申请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868,08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1年6月24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868,08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