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3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玉荣,总经理。
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0183民初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3民初31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小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