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81民初131号
原告: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杨,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琳,系公司经理。
被告:齐海峰,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张华,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洮南市。
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海峰、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铁 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