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12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系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智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义
被告: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琳,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生,住洮南市。
**与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铁 文
人民陪审员 候 迪
人民陪审员 朱玉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