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玉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