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

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复2号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宝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斌,**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15××××××726。
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成云。联系电话:13×****×752。
申请人:沙爽,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长春市南关区。联系电话:13×****×218。
申请复议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吉06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吉06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理由:1.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爽并无直接债务关系,其要冻结的是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拨付至申请复议人账户内的工程款;2.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将该笔工程款拨付申请复议人,该笔工程款一直在白山市财政局账户内。
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爽不同意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爽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350万元(账号2200165623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350万元(账号0807210219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予以冻结。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爽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出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2)吉06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350万元(账号2200165623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350万元(账号0807210219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20日送达给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沙爽的申请,作出(2022)吉06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复议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申请复议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的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世元
审判员  李贵群
审判员  张振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