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怡园小区4号楼104门市(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星泰园小区A栋122、2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7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6元、上诉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