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0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案号为(2023)吉0602执恢11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