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

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05民初472号 原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怡园小区4号楼104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爱民路129号。 负责人:***,该部法人代表。 原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计2778元(原告已交付2778元),由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