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472号
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