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财保22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长春**广场A区二期第A4幢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及地上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及地上未完工程的建筑物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