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2208号 原告: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林路17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旺事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