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3民初3158号
原告:长春汇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安新能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长德新区长春国投工业园2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春汇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安新能源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汇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汇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汇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长春汇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