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27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会民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大马路支行,账号X元内的资金X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