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

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4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会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孙鹏月,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亦向本院递交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均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经上诉人允许,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欣华
审判员  杨 洋
审判员  姜晓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