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6执保365号
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安徐木制品厂,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
经营者:王成杰,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被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秋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天问,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安徐木制品厂与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徐天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0)吉2426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续行(2020)吉2426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图县水利局的工程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王成杰名下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269-5-64号山城林苑1号楼、建筑面积为69.0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安徐木制品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的(2020)吉2426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6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1)吉2426执保365号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6日移交执行局。办案人员于2021年7月13日赴安图县林业局对被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5日赴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对王成杰名下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269-5-64号山城林苑1号楼、建筑面积为69.0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准以买卖、变卖、抵押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26执保365号,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安徐木制品厂与被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徐天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