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2民初7581号
原告:吉林省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原告吉林省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期满后,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故本院按撤回起诉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