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3485号之二
原告:榆树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化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洋洋,系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571111660J,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以东、丙五十一路以北新星宇和润A区9#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洲,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明,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榆树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榆树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树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126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