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某某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295号
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8230.3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8230.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