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295号
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8230.3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8230.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