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劳人仲裁字第(2020)第151号仲裁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