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劳人仲裁字第(2020)第151号仲裁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