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65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76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爽
审判员 曲刚
审判员 刘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