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大连傅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大连傅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傅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傅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傅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承东
执行员  汪德怀
执行员  那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