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扶余市三井子职业高中与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某某、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靳平,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三井子镇职业高中。
法定代表人:韩信,校长。
委托代理人:姜百忠。
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吉林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清。
上诉人***、扶余市三井子职业高中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前由扶余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扶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扶余市三井子职业高中均不服,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扶余市三井子职业高中的委托代理人韩百忠与张贵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艳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判决结果存在较大错误,因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与扶余市三井子镇职业高中各500元。
审判长  韩方德
审判员  冷晓峰
审判员  李 铭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