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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民终1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长庆南街19-1吉利建筑。******
法定代表人:贺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13日,汉族,住址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已经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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