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8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大,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欠***、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总计460万元,其中欠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21万元,欠***339万元。现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下协议: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位于大安市世纪名苑地下车库3个作价30万元;大安市世纪名苑地下车库1个作价11万元;大安市世纪名苑3号楼6单元402室84平作价27万元;大安市金岛花园31号楼7单元602室102平作价36万元;大安市金岛花园3号楼1单元502室70平作价17万元,以上房屋总作价121万元抵顶欠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款人民币121万元。至此,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以偿还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工程款,债务结清。大安市龍兴肉制品有限公司欠***工程款339万元,现债务已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债务结清。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任何原因再进行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