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民初1914号
原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镇赉县城乡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吉林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赉县城乡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