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21民初2539号之三
原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幸福八委二组(光明北街45-7号)。
法定代表人:贺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正阳街北。
法定代表人:葛文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赉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首才
审判员 靳立志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