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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1财保127号之一
申请人: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大,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574058332D。
住所:白城市幸福八委二组(光明北街45-7号)。
被申请人:镇赉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光,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081941418L。
住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正阳街北。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吉0821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银丰支行账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银丰支行账号×××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镇赉支行账号×××账户,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此款非经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
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银丰支行账号×××账户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一年。原申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银丰支行账号×××账户和中国建设银行镇赉支行账号×××账户不再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银丰支行账号×××账户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此款非经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刘洋
审判员韩冬
审判员周庆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广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