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统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统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1869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开户、保险、民政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1)吉0291执5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置换所得登记在吉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名下的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街XX号XX厦XX层(产权证号:XXXX号)房屋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暂无法处分。本院另案中询问了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凤,其表示公司无任何财产,无法偿还债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因权属争议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何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