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吉0204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9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到吉林市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到吉林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当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马丽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