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291民初79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2016年12月1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筑盟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签约的目的是为了被告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为公司进行资质申报、年检及备案,并约定以年工资的形式支付使用费。尽管协议期限为一年,(即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但双方实际履行至2016年8月1日。现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使用费用人民币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9000元;2.解聘后,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配合原告的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或注销(庭审中撤回);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筑盟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签约的目的是为了被告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为公司进行资质申报、年检及备案,并约定以年工资的形式支付使用费。后因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使用费用人民币9000元,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二级建造师证费用玖仟元整(9000元)(一个月内付清)。”截止至开庭之日,被告共给付原告欠款4000元,尚欠5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一份、欠条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筑盟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筑盟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5000元。关于配合原告的变更注册或注销二级建造师的请求,因原告当庭予以撤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5000元;
如果被告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吉林市筑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